世界知识产权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2007年第6期知识产权3本文系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我国外观设计保护专门立法模式研究”(06—3)的中期成果
33彭学龙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学博士
333赵小东系河南永城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1李明德:《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载《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2SeeUmaSuthersanen,“ExclusionstoDesignProtection:AnewParadigm”inAdrianSterling(ed,)IntellectualPropertyandFreedom,London:Sweet&Maxwell,1997
3林晓云:《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规定》(上),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5期
椒外观设计保护与立法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3■彭学龙33赵小东333摘要: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外观设计系界于作品与发明之间、兼具审美和实用功能的特殊客体,这种复合特征决定了保护模式的多样性
就此而言,单一的版权或专利模式具有针对性不强或力度不够的弱点;多重保护又存在叠床架屋、激励过度的缺陷;只有量身定做的专门模式才能满足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客观需求
实际上,专门模式已是当今世界外观设计法的发展趋势,自应成为我国立法机关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立法模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外观设计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而长期以来,国外外观设计保护却一直摇摆于版权和专利模式之间
这一领域的主要国际公约,包括《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称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称T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