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1、什么是弹劾式诉讼?什么是纠式诉讼?其有什么特点?(一)弹劾式诉讼又称“控诉式诉讼”。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其基本特征是:(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2)案件一般均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公众起诉作为私人起诉的一种补充形式。(3)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法官只能根据控告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理,不主动追究犯罪。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后作出判决。(4)审判实行公开原则、言词辩论原则和陪审原则。(二)纠问式诉讼其对称为“控诉式诉讼”,又称“审问式诉讼”。发端于罗马帝国时期,盛行于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国家的君主专制时期和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社会。亦曾是欧洲宗教裁判的一种形式。其主要特点是:(1)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2)司法机关负责调查事实,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3)被害人只是告发人。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审问,受追诉的对象,(4)被告人口供为最佳证据。刑讯逼供合法化、制度化。最典型的纠问式程序见于德国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2、简述你对“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制定的”这一点的理解。宪法是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具体体现。两者关系密切,宪法指导刑事诉讼法,有点国家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升为宪法的高度,因为宪法规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刑事诉讼法则是政府追诉犯罪的具体法律规范,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刑事诉讼法关涉公民的自由等权利,与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的实现有紧密联系。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被称作“宪法的适用法”、“应用宪法”、“国家基本法之测震器”,从而把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提升到宪法的高度。在我国,这方面的研究比较薄弱,对通过刑事诉讼实施宪法这一环节重视不够。应当加强从宪法、宪政的高度来关注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关注刑事实践。3、简述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所处地位。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是审判者,行使审判权力,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决定诉讼的发展进程。人民法院通过组织、指挥诉讼、指导诉讼参与人依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刑事案件只有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才能决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换句话说,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宪法》等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有:①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审判行为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②受理公诉和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并决定开庭审判,对自诉案件进行调解;③审判全部公诉、自诉案件;④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如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⑤决定合议庭成员,主持审判活动,为维持诉讼秩序,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罚款决定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⑥为调查核实证据进行勘难、检查、扣押、鉴定和查寻、冻结等活动;⑦决定是否延期审理;⑧二审中,根据上诉或抗诉,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维持一审裁判、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进行再审;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无罪,罪重或罪轻的判决;对某些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作出裁定。4、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所处地位。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参与诉讼的全过程:从立案、侦查(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提起公诉、支付公诉、审判监督,直到监督判决的执行。这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职权、地位及其发挥作用的不同之处。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阶段,人民检察院的权利和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1)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依法立案侦查或交由公安机关侦查;有权直接受理案件,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2)提起公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凡是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一规定指明了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