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1、什么是弹劾式诉讼
什么是纠式诉讼
其有什么特点
(一)弹劾式诉讼又称“控诉式诉讼”
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
其基本特征是:(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2)案件一般均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
公众起诉作为私人起诉的一种补充形式
(3)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
法官只能根据控告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理,不主动追究犯罪
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后作出判决
(4)审判实行公开原则、言词辩论原则和陪审原则
(二)纠问式诉讼其对称为“控诉式诉讼”,又称“审问式诉讼”
发端于罗马帝国时期,盛行于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国家的君主专制时期和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社会
亦曾是欧洲宗教裁判的一种形式
其主要特点是:(1)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
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司法机关负责调查事实,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
(3)被害人只是告发人
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审问,受追诉的对象,(4)被告人口供为最佳证据
刑讯逼供合法化、制度化
最典型的纠问式程序见于德国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
2、简述你对“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制定的”这一点的理解
宪法是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具体体现
两者关系密切,宪法指导刑事诉讼法,有点国家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升为宪法的高度,因为宪法规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刑事诉讼法则是政府追诉犯罪的具体法律规范,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限制和剥夺
刑事诉讼法关涉公民的自由等权利,与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的实现有紧密联系
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被称作“宪法的适用法”、“应用宪法”、“国家基本法之测震器”,从而把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提升到宪法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