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结合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为规范城乡结合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征收补偿政策(一)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包括“一户一宅”的房屋)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属平房或非单元住宅楼房的,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宅基区位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评估确定
宅基区位补偿金额按照宅基地规划面积,结合容积率调整等因素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属单元住宅楼房的,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区位价+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楼层调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及其附属物按照附件1、2、3、4进行评估补偿
被征收的合法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途,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的实际营业房屋,经公示无异议后,在原征收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该房屋重置价的20%增加补偿费
不符合“一户一宅”或被征收人多占的宅基地,只对其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籍贯在本村,有合法宅基地但户口已转出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时不享受宅基地区位补偿费
(二)征收营业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内容的营业房屋并实际营业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
1.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方式营业用房的征收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安置住宅房屋方式进行产权调换
2.征收营业用房货币补偿标准征收营业用房的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营业类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成新程度、建筑结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差价和土地使用年限扣减等因素修正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