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辅助厂房、附属建筑物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规模指导意见(试行)1总则1
1为了规范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辖火电工程辅助厂房、附属建筑物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及标准,使各项目生产办公及员工生活条件满足项目建设及生产之需,特制定本意见
2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辅助厂房、附属建筑物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合规:辅助厂房、附属建筑物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及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法规,执行有关的政策与规定
整体规划:辅助厂房、附属建筑物及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关于项目组织机构和定员设置的批复意见”中的生产管理模式进行整体规划,通过总平布置优化,保证布局合理
各项目可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建设的原则实施
总价控制:所有辅助厂房、附属建筑物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总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相应费用
3各项目的辅助厂房、附属建筑物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装修标准和设计概算等建设方案应与初步设计方案一并报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将根据各项目已核定的劳动定员和生产运营管理模式,对建筑面积进行核定,各项目应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出具的明确意见实施
4采暖地区火力发电厂辅助及附属建筑物建筑面积可增加5%
5本指导意见中的指标为上限指标,不宜突破
2适用范围2
1本意见用于集团公司新建燃煤、燃气火电厂辅助厂房、附属建筑物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
2扩建火电项目应结合原项目相关设施建筑面积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应增加生产行政综合楼和各实验室的建筑面积,可对现有办公楼进行适当装修和更新设备满足需要
3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无区域检修任务的电站
若电厂承担区域检修任务,则应根据承担的任务、设置的员工岗位情况另行核算配套建筑面积
4辅助厂房、附属建筑物及生活服务设施包括:生产行政综合设施、检修车间、材料库、汽车库、员工宿舍、餐饮及文化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