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责任人的追偿权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共同责任;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人的追偿内容提要:补充责任为二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中的一种责任形态,责任主体须为二人以上,且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上有先后顺序之分
补充责任不同于按份责任,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补充责任有两种情形,相应的补充责任为其中一种
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补充责任的一种限制,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应,并以此为限度
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否追偿,应依责任发生的原因具体分析
凡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不应发生追偿
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的责任,因此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在第34条第2款、第37条第2款、第条分别规定了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对他人侵权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相应的补充责任”属于何种责任形态以及应如何适用上,学界与实务都有不同的观点
为正确地适用法律,有必要对此进行讨论
本文拟就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以及责任人的追偿等相关问题提出意见,以求抛砖引玉
一、关于补充责任何为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有何特点
对此法律上并未定义
《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中解释补充责任是“责任人在行为人自己不足以赔偿某行为所致损害时,就其不足部分承担的赔偿责任
”[1]所说的补充责任既包括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也包括债务不履行中的补充责任
从立法规定看,在《侵权责任法》制定前,立法上规定的补充责任主要有以下情形:其一,《民法通则》第63条第款规定的责任
该条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