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合同;(二)建设工程合同;(三)服务合同;(四)租赁合同;(五)劳动合同;(六)其他合同
第四条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二)有明确的合同内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五)符合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单位签订合同,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三)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整;(四)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合同应当载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单位签订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单位进行
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单位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应当刻制单位名称、合同专用章字样和编码,并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备案
(一)合同承办部门提出合同签订建议,报单位领导审批;(二)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三)合同承办部门起草合同文本,报单位法律顾问审核;(四)合同文本经单位法律顾问审核同意后,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订;(五)签订后的合同报单位财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