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2024年消防设备设施检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物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消防设备设施检查,包括防火门、灭火器、喷淋系统、疏散通道等。第三条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工作由专项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物使用者应积极配合并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四条检查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强调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养,并保护检查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确保消防设备设施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第六条对于存在严重隐患的建筑物,消防设备设施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给上级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迅速排除隐患。第七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颁布的与本规程不一致的规定,适用本规程。第二章检查内容第八条消防设备设施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消防通道及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是否存在堵塞、堆放杂物等现象;第2页共4页(二)防火门的完好性、密封性和开启是否灵活,不得存在损坏或无法关闭的情况;(三)灭火器的数量、种类、使用期限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进行实际操作检查;(四)火灾报警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运行情况,是否正常工作;(五)消防水源的供水情况,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六)烟雾感应器、排烟装置等的工作情况,是否能及时发现和排除烟雾;(七)消防电源和消防应急照明的正常供电情况,是否存在断电等现象;(八)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如消防栓、防毒面具等的情况。第九条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详细的检查细则,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检查深度和频次的确定。第十条在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登记建筑物基本信息、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等,并将检查结果按照规定报送至专项管理部门。第三章监督管理第3页共4页第十一条专项管理部门应制定完善的消防设备设施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工等。第十二条专项管理部门应对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第十三条建筑物使用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并按照规定保持畅通和完好。第十四条建筑物使用者对检查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专项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复核,并按照程序予以处理。第十五条建筑物使用者发现消防设备设施存在问题或发生故障的,应及时报修,并在修复前加强对周围环境的监控和防范措施。第十六条对于消防设备设施检查不合格的建筑物,专项管理部门要及时通知建筑物使用者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程的建筑物使用者,专项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其使用消防设备设施。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专项管理部门,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补充和修改。第4页共4页第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之后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延长。第二十条本规程未涉及的事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补充和规范。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解释权归属于专项管理部门,如有争议,由专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