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不含装配式,下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装配式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3-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等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努力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第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规定,每季度对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可评价项目监管记分评价一次,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形成相关监管记录;(二)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督过程中,依法处理与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第八条监管部门在实施季度监管记分评价时,原则上质量安全行为和实体与上季度相比有动态改变的记分项目均应纳入季度的随机-4-抽查范围;同一项目上级监管部门进行过监管记分评价的,项目监管部门可不再进行相应季度的监管记分评价。第九条在季度监管评价随机抽查时难以遇到且属于《动态监管办法》记分条款的下列分部分项工程,除房屋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下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总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外,其他工程其检查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安装工程、钢筋原材抽测、钢筋接头抽测、水泥抽测(使用自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混凝土强度抽测、栏杆栏板施工质量抽查应按每个工程项目每年至少抽查抽测一次,检查数量应不少于《动态监管办法》中检查方式方法(样本)中规定的数量;2、按照《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其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实施的动态监管。第十条监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重点应放在涉及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体施工质量安全状况,并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二)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或在每个季度末前根据“双随机”工作机制、《动态监管办法》及本标准第九条分别制定下一季度《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季度监管评价事项清单》和《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事项清单》,并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将两个清单告知各方责任主体并向社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