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提醒约谈通报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促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各级河长湖长切实履行职责,根据《XX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XX市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XX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章提醒第二条提醒是指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醒告知,督促提醒对象及时开展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提醒方式包含交办单、提示单和督办单。交办、督办对象为县区河长制办公室、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提示对象为市、县级河长、湖长。督办单应抄送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湖长。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提醒:(一)未有效落实所负责河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六大任务”,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存在突出问题,或者可能发生水环境问题的;(二)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任务推进滞后的;(三)未有效开展巡河、巡湖,研究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不及时的;(四)未有效开展省、市两级部署的各类专项行动,对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或投诉举报处置不及时的;(五)所负责河湖管理利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六)在上级督察、检查、暗访、调研中发现突出问题的;(七)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或者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工作被动的;(八)其他应提醒的问题。第四条提醒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提醒对象应在限定期限内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第三章约谈第五条约谈是指约见未履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通过告诫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约谈对象为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一)经提醒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二)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或履行职责不力,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三)区域内发生重大水生态水环境事件;(四)工作履职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五)所负责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或长期未得到纠正的;(六)其他按规定应约谈的。第七条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对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湖长及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市级河长、湖长对县级河长、湖长及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第八条约谈可以单独实施,必要时也可邀请相关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实施。邀请其他部门和有关机关共同实施约谈的,应就有关约谈内容、程序、要求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约谈实施7个工作日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约谈对象,明确约谈事由、程序、时间、地点、邀请参加方等事项。第十条约谈实施后应形成约谈纪要,印送约谈对象同时抄送邀请参加方,并督促约谈对象按照约谈要求落实到位。第十一条约谈的具体组织、协调、记录和督促工作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承担。第四章通报第十二条通报是指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相关程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通报对象为有关县区或单位。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通报:(一)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严重滞后或者河长湖长履职不到位,经提醒约谈问题仍未得到明显整改的;(二)区域内发生重大水生态水环境事件,处置不到位造成跨区域、跨流域重大事件的;(三)区域内水资源破坏严重、河湖岸线功能退化、水域面积萎缩、水环境持续恶化等被上级政府或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四)触犯水生态保护红线,对水生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和破坏的;(五)工作履职不力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六)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及不认真履行考核职责的。(七)其他应通报的事项。第十四条通报方案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或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拟定,经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初审,报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湖长审定后实施。第十五条通报对象在接到通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及相关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核。第五章约谈、通报结果运用第十六条约谈及通报情况纳入河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