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提醒约谈通报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促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各级河长湖长切实履行职责,根据《XX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XX市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XX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提醒第二条提醒是指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醒告知,督促提醒对象及时开展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提醒方式包含交办单、提示单和督办单
交办、督办对象为县区河长制办公室、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提示对象为市、县级河长、湖长
督办单应抄送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湖长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提醒:(一)未有效落实所负责河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六大任务”,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存在突出问题,或者可能发生水环境问题的;(二)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任务推进滞后的;(三)未有效开展巡河、巡湖,研究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不及时的;(四)未有效开展省、市两级部署的各类专项行动,对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或投诉举报处置不及时的;(五)所负责河湖管理利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六)在上级督察、检查、暗访、调研中发现突出问题的;(七)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或者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工作被动的;(八)其他应提醒的问题
第四条提醒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
提醒对象应在限定期限内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章约谈第五条约谈是指约见未履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通过告诫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
约谈对象为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一)经提醒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二)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或履行职责不力,未完成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