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2024年居民燃气设施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民燃气设施的维修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安全和用气质量,根据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民燃气设施,是指供居民日常生活用气的燃气管道、设备和相关设施。第三条居民燃气设施维修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维修保障”的原则。第四条居民燃气设施维修管理,由居民燃气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二章维修责任第五条居民燃气设施维修,居民燃气设施使用者应当维修责任人。第六条维修责任人应当维护、保养和维修居民燃气设施,确保使用安全和质量。第七条维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居民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八条维修责任人发现居民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向居民燃气设施管理部门报告。第九条维修责任人不得私自拆除、改动或者损坏居民燃气设施。第2页共4页第十条维修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知识,确保维修工作的安全和质量。第三章维修机构第十一条居民燃气设施维修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术实力。第十二条维修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维修人员和维修工具,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三条维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确保维修工作的规范和有序。第十四条维修机构应当及时响应居民燃气设施维修请求,确保及时维修服务。第十五条维修机构应当保证维修工作的质量,并提供相应的维修证明和保修期限。第四章维修方式第十六条居民燃气设施维修应当采取预约方式进行,维修机构应当提供预约服务。第十七条维修机构应当将维修费用进行明码标价,不得隐瞒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十八条居民燃气设施维修工作应当按照维修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第十九条维修机构在维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或者变相增加维修费用。第3页共4页第二十条居民燃气设施维修应当采取现场试运行方式,确保维修工作的效果和安全。第五章维修监督第二十一条居民燃气设施维修工作应当接受居民燃气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二条居民燃气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维修机构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第二十三条居民燃气设施维修机构应当向居民公开其从业资质、业绩和服务承诺等信息。第二十四条居民燃气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居民对维修工作的投诉和举报,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居民燃气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居民燃气设施维修工作的信息管理系统,便于监督和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维修责任人未履行维修责任,造成居民燃气设施损坏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维修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维修服务或者提供不合格的维修服务,造成居民燃气设施损坏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维修责任人或维修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4页共4页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居民燃气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