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三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会议安排,现将XX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XX年是备案审查制度取得新发展的关键一年。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职权中增加“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重申“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并将其作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过去一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动适应备案审查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与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紧密配合,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一、基本情况(一)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地方组织法和省人大备案审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适应备案审查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在多次调研座谈的基础上,对《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进行修改。办法结合备案审查工作实际,对上位法有关规定予以细化,界定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完善备案审查职责分工,将市监察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报备范围,从制度层面实现了备案审查全覆盖。办法的修改完善进一步推动我市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备案审查工作提质增效。(二)备案工作情况1.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情况。XX年,市人大常委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和纸质两种方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等规范性文件共6件,没有收到修改意见,均予以备案。2.规范性文件接收备案情况。XX年,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92件,其中地方政府规章1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24件,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67件。经审查,除个别文件存在文字表述不当外,未发现有不合法的情形,全部进行接收登记。(三)审查工作情况1.对市人民政府报备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法工委对市人民政府报备的1件地方政府规章和24件规范性文件,全部进行了初步审查、登记备案、提出办理建议,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分送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审查。各专委会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建议反馈到法工委。经审查,市人民政府报备的1件地方政府规章和24件规范性文件,能够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文件制定机关没有超越法定权限增设自身权利或违法设定他人义务,相关规定也没有出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情形,内容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3.对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法工委对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备的67件决议决定全部进行了审查,没有发现不合法的情形,全部进行接收登记。4.开展专项清理审查工作情况。根据相关上位法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统筹安排,法工委组织相关单位对涉及计划生育内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未发现与相关上位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5.开展法规立法后评估。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方式,对《XX市湘江保护条例》开展立法后评估。深入到XX湘江流经的取水企业、排污单位、执法部门,重点对法规制度设计、法规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于2023年2月底向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报告评估情况,全力推动立法质量提高和法规有效实施。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思想认识还不到位。主要表现在部分单位和个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投入不够,未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过硬的人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二)报备工作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部分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不及时,存在漏报或者不需要报备而报备等现象。自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运行以来,各报备单位工作人员还不熟悉网上电子报备工作流程,所报备文件内容、电子文档格式与网上电子报备标准要求还有差距。(三)审查监督刚性不够。审查过程中与报备主体联系沟通不够,对于应当报送而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