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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点评4月25日,国务院公布并施行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
对此点评如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正式发布
对于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xx总理于4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食药监总局、卫计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有关方面先行对357名公职人员等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并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在对《草案》进一步修正后,《条例》最终版本于4月25日正式发布
二类疫苗省级统一招标,疫苗批发企业退出疫苗经营
此次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了二类疫苗流通链条长、牟利空间大等问题,《条例》规定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我们认为,疫苗批发企业将退出疫苗的经营,转而承担疫苗配送的业务,疫苗流通的中间环节望大幅度减少,利润也望被大幅度压缩
中小型企业将逐步被淘汰,规模较大、操作规范的企业有望扩大市场份额,疫苗流通行业料将加速整合
冷链全程“不断链”,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
针对疫苗案件中暴露出来的疫苗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存在的脱离冷链的问题,《条例》明确了配送责任,强化了储存、运输的冷链要求并增设了疫苗接收方索要温度记录的责任
在此基础上,《条例》还规定国家要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
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条例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疫苗追溯体系
我们认为全程冷链“不断链”的要求保障了疫苗的质量和效果,而建立追溯体系将有助于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倒逼疫苗生产、配送企业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