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点评4月25日,国务院公布并施行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对此点评如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对于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xx总理于4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食药监总局、卫计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有关方面先行对357名公职人员等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并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在对《草案》进一步修正后,《条例》最终版本于4月25日正式发布。二类疫苗省级统一招标,疫苗批发企业退出疫苗经营。此次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了二类疫苗流通链条长、牟利空间大等问题,《条例》规定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我们认为,疫苗批发企业将退出疫苗的经营,转而承担疫苗配送的业务,疫苗流通的中间环节望大幅度减少,利润也望被大幅度压缩。中小型企业将逐步被淘汰,规模较大、操作规范的企业有望扩大市场份额,疫苗流通行业料将加速整合。冷链全程“不断链”,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针对疫苗案件中暴露出来的疫苗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存在的脱离冷链的问题,《条例》明确了配送责任,强化了储存、运输的冷链要求并增设了疫苗接收方索要温度记录的责任。在此基础上,《条例》还规定国家要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条例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疫苗追溯体系。我们认为全程冷链“不断链”的要求保障了疫苗的质量和效果,而建立追溯体系将有助于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倒逼疫苗生产、配送企业切实改善疫苗质量管理制度。长期利好疫苗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认为,短期山东疫苗案件或将导致消费者的信任危机,疫苗行业需求或急剧下降。但从长期来看,此次案件及时曝光了第二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类疫苗流通环节混乱的问题,国家监管机构以此为契机对疫苗的流通环节进行了全方位整顿,疫苗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正加速建立,长期利好疫苗行业的健康发展。此外,考虑到省级招标制度和流通环节的减少,疫苗的价格有望进一步降低,疫苗生产企业或将以量换价,消费者的需求也有望被激发,疫苗行业长期发展格局预计依旧向好。风险因素。疫苗招标降价风险,相关企业受到行政处罚风险。投资策略。维持“强于大市”的评级。我们认为以此次疫苗系列案件为契机,行业监管将进一步升级,长期来看有利于疫苗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看好借助行业整合的机遇,有望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的疫苗行业龙头企业,如智飞生物和天坛生物等。此外,《条例》对于冷链物流环节的监管升级将推动该板块的迅速发展,我们看好在冷链物流板块有前瞻性布局的公司,如柳州医药、瑞康医药等。附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