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山西省道路运输行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应遵循“全网集中,有效监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全面覆盖,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从事旅客运输、旅游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普通货物运输的车辆、驾驶员以及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各级管理部门和人员均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按照管理权限和层次,分为三级监控体系
第五条总部监控中心设履行相关职责
2第六条各公司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平台要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要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同时各公司必须将数据同步接入监控平台,接受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公司负责建立健全本公司动态监控平台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要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各公司要成立专职机构,通过分级管理,切实把监控任务进行分解,由具体管理单位对其所属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发挥监管作用
第九条指定第三方运营商,负责监控平台的技术支持工作,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监控中心职责:(一)负责对各公司监控数据统计、分析、处置、上报
(二)负责对各公司监控操作情况及值班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协调运营商对各公司基层监控人员的技术指3导
(四)负责对各公司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