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山西省道路运输行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应遵循“全网集中,有效监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全面覆盖,信息共享”的原则。第三条各级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从事旅客运输、旅游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普通货物运输的车辆、驾驶员以及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各级管理部门和人员均应遵循本办法。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按照管理权限和层次,分为三级监控体系。第五条总部监控中心设履行相关职责。2第六条各公司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平台要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要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同时各公司必须将数据同步接入监控平台,接受监督管理。第七条各公司负责建立健全本公司动态监控平台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要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八条各公司要成立专职机构,通过分级管理,切实把监控任务进行分解,由具体管理单位对其所属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发挥监管作用。第九条指定第三方运营商,负责监控平台的技术支持工作,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第十条监控中心职责:(一)负责对各公司监控数据统计、分析、处置、上报。(二)负责对各公司监控操作情况及值班情况的监督检查。(三)负责协调运营商对各公司基层监控人员的技术指3导。(四)负责对各公司运营车辆进行抽查,每日抽查比例不低于运营车辆总数的15%,发现超员、超速、疲劳驾驶和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反馈各公司监控中心并做好记录,同时于次日早10点前将前一日违规情况上报安全管理部门。第十一条各公司监控平台职责:(一)执行落实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规范监督管理工作。(二)对单位所属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公司监控中心抽查比例不低于40%,各级监控点监控比例达到100%,夜间运行车辆实行不间断监控。对监控车辆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实时警示、记录和上报。(三)建立监控人员档案及统计台账。(四)制定监控人员的培训教材和培训计划,对监控人员进行岗前和年度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五)负责在监控平台中准确完整的录入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六)负责组织车载终端的安装、更换、入网及报修工作。对于车载终端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车辆,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七)认真、详实填写监控记录,妥善保管原始资料。4(八)负责各类违章情况的统计和通报,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所属车队提供车辆违法违规情况。(九)对本公司重点车辆进行疏理,要从作业范围、作业时间、作业路线等方面针对性的进行分类、指出盲点。并于每周五将重点车辆情况上报监控中心,作为监控中心监督检查重点。(十)接受监控中心的监督,对监控中心反馈的违规信息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定期将违规车辆处理结果上报安全管理部门。第三章监控内容和标准第十二条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的主要监控内容:(一)车辆超速监控,车辆运行时要严格按照道路限速规定行驶,超过道路限速规定的驾驶行为,视为超速行驶。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二)超员监控,监控人员要通过视频监控或图像抓拍检查车辆超员情况。(三)越界行驶监控,车辆未按照运管部门审批的运行线路或私自加包车运行的,视为越界行驶。(四)疲劳驾驶监控,车辆驾驶人应当符合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