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航站楼施工管理规定(2008年5月23日)目的:为加强、规范航站楼施工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质量,保证施工安全。结合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国家基本建设行业管理法规、规章,制订本管理标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航站楼建筑、l、2号航站楼通行联廊涉及的区域以及APM轨道土建部分一切与建殴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与股份公司签订维保合同(一年及一年以上)的维保单位依据合约进行日常维保活动。本标准所指航站楼内施工项目主要包括:a)航站楼内房屋装饰装修b)航站楼内土建改造及维修c)水、暖、电、空调改造d)航站楼内设施、设备、广告、标识的拆、改、装、移e)对旅客、顾客有影响的航站楼其它施工活动项目定义:1.航站楼:本规定中航站楼特指l号、2号、3号航站楼建筑,1、2号航站楼通行联廊涉及的区域以及APM轨道土建部分。航站楼西区:特指l、2号航站楼建筑及i、2号航站楼通行联廊区域。航站楼东区:特指3号航站楼建筑及APM轨道土建部分。2.机场控制区:为保障航空安全而对人员、物品进入加以严密控制的区域,包括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拣装卸区、货物存放区、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正文:1.0职责1.1航站楼管理部门1.1.1负责航站楼施工活动的受理、审批、施工许可证的发放;1.1.2负责航站楼施工的检查及监管,对违反施工规定的单位实施管理处罚;3--11.1.3受责将重大施工活动信息书面通告TAMCC;l.1.4受责对航站楼施工活动实施总体监控及全过程管理;1.1.5负责航站楼施工管理规定的制定、修改、完善;1.1.6负责有关施工所发生保证金及各项费用的收缴;1.1.7负责办理有关施工保证金及押金退还手续;1.2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保在进行任何工程前,均知晓本规定内容并遵照执行;2.0施工管理规定2.1一般管理规定2.1.1航站楼内房屋的装饰装修和各类土建项目的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规范要求,不得违反建筑结构安金及影响航站楼整体美观;2.1.2由于节目、重大活动保障或其它特殊原因,航站楼管理部门有权停止航站楼内一切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责任单位要承担双倍处罚;2.1.3由于施工造成的旅客和顾客投诉或导致外部单位资产损失的,经调查属实的应由责任单位承担与该事件有关的各项费用;2.1.4施工过程中,凡违反航站楼各项管理规定及《航站楼内施工安全协议书》的,由航站楼管理部门填写《航站楼运行问题通报单》并注明整改期限发至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进行整改的,航站楼管理部门有权勒令其停工整顿;2.1.5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影响安全、服务、运行的隐患或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通报航站楼管理部门,同时在24小时内须提交详细报告,施工单位责任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2.1.6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2.1.7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否则该项目不予验收;2.2施工项目申请管理规定2.2.1航站楼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实施准入制,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才具备航站楼内施工资格;施工单位由技术采购部在具备资质的备选供应商中,根据以往的业绩,向建设单位择优推荐,但不具有强制性。2.2.2舷站楼内施工项目严格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施工项目的开展必须取得航站楼管理部门签发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为开出之目起一个月,未完成的施工顿目须办理廷期。同一施工项目存在总包、分包的,施工单位必须分别开具施工许可3--2证,禁止混用。2.2.3施工项目申请主体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代为申请的,必须出具建设单位委托书。2.2.4施工项目申请途径2.2.4.1航站楼西区施工项目申请途径:股份公司市场部、技术采购部;航站楼维保单位以及经许可的供应商可直接登陆航站楼物业管理系统网站hzlwy.bcia.com.cn发起施工申请。其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需到航站楼顾客服务中心发起施工申请。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