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海绵城市部分)编制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海绵城市的建设理念,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编制中有关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部分的内容,提高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海绵城市相关政策和技术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下列工程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应当遵守本规定
地下管线类建设工程
危房应急改造类建设工程
在既有建设用地上单纯增加电梯及立体停车库等民生设施的建设工程
在二类和三类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建设工程
在既有建设用地上单纯进行海绵化改造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规划方案的编制应坚持绿色优先、灰绿结合、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系统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编制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规划方案时,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采用不同的编制模式
建筑与小区、城市绿化建设工程应采用一般建设工程的编制模式,城市道路和排水走廊建设工程应采用城市道路和排水走廊的编制模式
第五条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规划方案的编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2合国家和武汉市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建设工程第六条一般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应包含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图中的海绵城市专项指标
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文件应包含海绵城市目标取值计算表、下垫面分类布局图、海绵设施分布总图、场地竖向及径流路径设计图、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自评表
总平面图中的海绵城市专项指标应包含软化屋面面积、可渗透硬化地面面积、蓄水设施总容积
第七条一般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规划方案编制应按照图1顺序开展
图1一般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海绵城市部分)编制流程示意图第八条海绵城市目标取值应符合以下规定,并按照附录3-1的规定格式填写目标取值计算表
(一)强制性指标的取值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取值3(1)建筑与小区建设工程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以所在排水分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