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海绵城市部分)编制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海绵城市的建设理念,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编制中有关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部分的内容,提高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海绵城市相关政策和技术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除下列工程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应当遵守本规定。1.地下管线类建设工程。2.危房应急改造类建设工程。3.在既有建设用地上单纯增加电梯及立体停车库等民生设施的建设工程。4.在二类和三类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建设工程。5.在既有建设用地上单纯进行海绵化改造的建设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规划方案的编制应坚持绿色优先、灰绿结合、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系统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在编制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规划方案时,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采用不同的编制模式。建筑与小区、城市绿化建设工程应采用一般建设工程的编制模式,城市道路和排水走廊建设工程应采用城市道路和排水走廊的编制模式。第五条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规划方案的编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2合国家和武汉市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一般建设工程第六条一般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应包含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图中的海绵城市专项指标。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文件应包含海绵城市目标取值计算表、下垫面分类布局图、海绵设施分布总图、场地竖向及径流路径设计图、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自评表。总平面图中的海绵城市专项指标应包含软化屋面面积、可渗透硬化地面面积、蓄水设施总容积。第七条一般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规划方案编制应按照图1顺序开展。图1一般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海绵城市部分)编制流程示意图第八条海绵城市目标取值应符合以下规定,并按照附录3-1的规定格式填写目标取值计算表。(一)强制性指标的取值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取值3(1)建筑与小区建设工程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以所在排水分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管控基准值为基础(详见附录2-1,不在附录2-1范围内的建筑与小区建设工程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按70%取值),并结合项目用地性质和建设特点予以调整,具体调整幅度按表1执行。调整后的取值不足60%的按60%取值,调整后的取值大于85%的按85%取值。表1建筑与小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调整值一览表建设特点居住工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商业服务公用设施物流仓储交通设施改造000-5%-5%0-5%新建+5%+5%+5%-5%0+5%-5%2)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统一确定为85%。2.峰值径流系数的取值峰值流量径流系数应按排水系统现状能力、规划建设强度、用地类别和雨水排放受纳水体的不同,经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高于表3的规定值。表3不同用地类别的峰值径流系数控制标准用地类别用地类别代码峰值径流系数居住用地R<0.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0.6商业服务业用地B<0.65工业用地M<0.65物流仓储用地W<0.65交通及公用设施用地S、U<0.654纟绿也G<0.2其他用地<0.23.面源污染削减率的取值建设工程面源污染削减率应按照附录2-2取值。不在附录2-2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面源污染削减率,应结合建设工程与受纳水体的关系确定。当建设工程位于水质目标为口类、皿类的湖泊汇水区范围时,其面源污染物削减率不应低于70%(以TSS计,下同);当建设工程位于水质目标为IV类的湖泊汇水区范围时具面源污染物削减率不应低于60%;当建设工程位于其他区域时,其面源污染物削减率不应低于50%。4.可渗透硬化地面占比的取值新建项目可渗透硬化地面占硬化地面的比例不应低于40%。5.雨水管网设计暴雨重现期的取值雨水管网设计暴雨重现期的取值参见现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二)引导性指标的取值引导性指标一般适用于新建项目,包含下沉式绿地(含水体)率、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占水体蒸发量的比例和软化屋面率。下沉式绿地(含水体)率的目标值宜不低于25%,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占水体蒸发量的比例宜不低于60%,高度不超过30m的平屋面的软化屋面率宜达到100%。第九条建设工程下垫面分布图的编绘要求:(一)宜优先保留项目用地内的绿地和水体等自然下垫面。(二)在保持建设工程建构筑物布局不变的情况下,宜对硬化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