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2————————————————————————————————作者:————————————————————————————————日期:3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肖利波律师2017/11/2208:49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作者王毓莹,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实体权利以及实体权利是否足以阻却执行,为该类诉讼审理和认定的核心问题
但是目前来讲,《民事诉讼法》、执行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等对此均未作明确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下列几类情况,因为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审判实践中亦经常出现,争议较大:(一)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权利认定
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房屋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案件
该类案件在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是最大的,而因涉及房产纠纷,往往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民生性,审理难度更大
主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存在争议:1、借名买房中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实践中,由于限购、限贷、逃避债务、规避税收或基于身份关系(如夫妻或父母子女)等原因,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
在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登记的情形下,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变动登记生效和公示公信原则,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因此,对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案外人对房屋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其权利应当优先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一般债权,即使案外人对于因限购、逃避债务、规避税收、获取贷款等原因而借名登记具有过错,但其所应承担的只是行政管理上的责任,而不致在私法上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对案外人主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停止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