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知识讲座01新中国保密立法几个重要阶段02目录CONTENTS新保密法的修订要点03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04保密制度05监督管理06法律责任新中国保密立法几个重要阶段PART01新中国保密立法几个重要阶段1951年6月8日,周恩来签署并公布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的命令。这是我国第一部保密工作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新中国保密立法工作的起步。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起实行。这标志着我国保密工作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第一个阶段第二个阶段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由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46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4月29日,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信息化的发展和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保密法》的决定,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保密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新中国保密立法几个重要阶段第四个阶段第三个阶段新保密法的修订要点6PART02(一)完善保密工作方针(二)缩小国家秘密的范围(三)明确定密责任人制度(四)明确违规的法律责任(五)强调计算机保密管理7新保密法的修订要点上收定密权。根据新规定,县级机关、单位不再拥有定密权,必须通过上级授权才拥有定密权。定密主体大大缩小,可以节省大量行政成本。省级机关才有权定绝密设立保密期限制度。以往“只标密级,不标期限”,导致“一密定终身”。新保密法增加了保密期限的具体规定,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一)完善保密工作方针(二)缩小国家秘密的范围新保密法的修订要点新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解决定密权责不清问题;具体程序是由承办人提出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人员担任定密责任人,指定人员没有层级和数量要求;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明确定密责任人制度新保密法的修订要点(四)明确违规的法律责任12种严重违规行为: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新保密法的修订要点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涉密信息系统管理中禁止性行为规定。共五条:(五)强调计算机保密管理新保密法的修订要点(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PART0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A.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B.依照法定程序确定C.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什么是国家秘密(一)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