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劳动纠纷的培训感想进入公司差不多半年了,上个星期六(2014年1月18日),本人终于有一次到广州培训的机会,我十分珍惜,下面把这次培训的主要的经过轻描一下。我们下午两点钟左右,乘上公司的丰田保姆车开始出发,可能是刚吃完饭,感觉有点累,在车上睡了一下,等我清醒的时候,咱们已经到了广州,我们的目的地是珠江新城富力中心,由于有专业的司机,我们很快就到达了目的地。下了车,尽眼望去,全是摩天大楼,置身其中,感觉自己特别的渺小,心里产生了一种对建筑艺术的赞美,然后还有一种心灵的震撼,我们的城市发展得如此之快,我们的祖国正茁壮的成长,21世纪的我们绝对可以为自己而自豪。走进了富力中心的大门,豪华的装修让人觉得相当的有档次,景色迷幻了双眼,不知不觉就到了前台,仪表端庄优雅的两名接待员接待了我们,就在我们办理访问申请时,有一群外国人过来咨询事情。当时我想,这两名接待能很好的接待他们吗?然而,出乎我意料,其中一位接待员操起了标准的英语,和对方沟通起来,意思是租户在星期六不上班,上班时间从星期一到星期五,最后外国人满意的离开了,看到这个,因自己的英语差,我感到太惭愧了。到了开办讲座的办公室,我们以为走错了地方,里面人头攒动,满满的塞了一屋子的人,他们的目光中都透露着对知识的渴望,他们对实操方面的迫切的需要可以从他们的形态中的出,和这样一群有事业心的人一起听课,非常让人激动。2课程要开始了,首先由一位女士做了个开场白,然后由北京的伍律师给我们做培训,伍律师人看上去有四十多岁,长得胖胖的,活像多啦a梦中的胖虎。但从他讲解自己所经办的案子时,表情是严肃的,诚恳的,让人感觉很正式。第一个案例是关于一个在试用期不符合条件的员工的解除。想要解雇一个在试用期的人,我们头脑中马上想起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第一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快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违约金。伍律师作为公司一方,他的重点是找到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他的做法是先找到所有该名员工所有签名的书面文件,最后他找到的是解除合同的通知书,以及员工手册签收确认单。公司所能证明的是他的一些违纪的事项,伍律师的做法是在员工手册中做了手脚,把试用期的录用条件进行了量化,重点是把该名要辞退的员工没有符合的条件具体化了,前后做到的证据的合理与协调,最后案件到了法院,法官看到了有员工签字并经过修改了的员工手册,判决了员工败诉,公司胜诉。第二个案例是关于一个高管的辞退。具体是从2012年11月1日开始入职,工资双方商定为15000元每月,因为是高管,所以公司的打卡制度高管可以不遵守,但是到了2013年1月1日起,该名高管就没有到公司上班,然而人力资源部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直到三月份,该名员工到劳动仲裁委告了公司。相同的做法,伍律师找到了有当事人签名的办阅单,把相关文件进行了有利的修改,从证据上做到对我方有利,且合情合理,对方没有反驳的证据,最后的结果,又是3公司方面胜出了。而且伍律师还补充了,在有员工签名签收的员工手册或者劳动合同中,多罗列一些相关的文件,这些文件尽管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但到了法院,可以臆造出来。这也许是他的一种诉讼技巧吧,这可以从他自身的话中的出,“法院不是讲正义的地方,而是看谁比谁更能撒谎,谁撒谎撒得更圆”用他自己的话说,打这类的官司,就是靠一个字“诡”。第三个案例说的是一个原任人力资源部经理的人,在臆造一份有利于自己的劳动合同,然后要求公司赔付相关的费用,并且拿走了所有的原合同,迫使公司支付高额的劳动报酬。对付这样的坏人,伍律师认为应该找准两个攻击点,第一是他确实是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在这部门上面没有其他比他高级的人员,第二个事要证明合同是由他管理的。如果证明了这两个点,就能证明合同他可以臆造合同,公司不用承担他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不能傻傻的把所有的证据都呈给法院,而是分清楚哪些证据对我们是有利的,哪些证据对我们没有好处,反而会给自身设限,用好证据,官司就能不解自破。最令在座学习的人印象深刻的就是他所提出的三封EMS解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