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释明”概念的展开(上)关于法院释明的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中早已为人们所关注,从德国民事诉讼法制定起,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释明问题的讨论
目前,在大陆法系体制下,法院释明的问题已经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之一,它比较典型地体现了民事诉讼对各种价值追求的矛盾与冲突
对于中国的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而言,“释明权”可以说是时下最为时髦的概念之一,其时髦的程度一点也不亚于“证据开示”、“证据交换”、“既判力”、“举证时限”等等
作为一个“舶来品”,这一概念近年来越来越受到民事诉讼法学界和实务界人们的关注,关于释明权的问题也就成了民事诉讼理论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1]尤其是在实务界,审判人员对释明权问题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审判人员在“好奇”的同时,还往往为这一概念而感到困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的法院还将释明权问题作为一项专题研究项目来进行研究
[2]人们之所以对释明权问题给予高度关注,除了释明权概念在词语表现上的异样、另类,容易引起人们的好奇之外,这一概念也充分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体制转型过程的实际效果和作用,因为只有在转型的实施过程中以及转型后,这一概念才会显现出其价值
任何一个概念都是在特定环境中人们意识的反映,因此释明权这一概念也是在特定制度背景下的产物
如果我们对这一背景不甚了解,就有可能误读这一概念,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形
因此有必要对释明权的含义及其实际运用进行一番认真而深人的探讨
一、释明的基本含义“释明”这一词语,无疑是一个外来语,来自日本,但作为一个法学术语,其“原产地”是德国法中“Aufkarung”一词,日本学者将这一概念以“当用汉字”——“释明”来表示,具有使不明确的事项通过说明、阐明得以明确的意思
[3]在我国台湾,学者通常译为“阐明”
[4]在德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中,其基本或主要的含义是通过法院的引导使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予以说明、澄清,使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