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49—201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Diagnosisofoccupationalnoise-induceddeafness)代替GBZ49—200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与GBZ49—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取消了观察对象;——将4000Hz听阈值纳入诊断分级指标中,进行加权计算;——将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列为诊断职业性噪声聋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巡淼、章敏华、王建新、阮艳君、张巧耘、杨爱初、江志荣、马谷丰、陈嘉斌、袁伟民、谢兰兰、顾明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6152—1996:——GBZ49—2002:——GBZ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职业接触噪声所致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