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任证明书篇一:单位无责任性不安全事件证明样表证明XXX公司员工XXX同志在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认真负责,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制,认真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控制措施,顺利完成各时期生产任务。自20XX年12月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以来,本专业工作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因个人原因导致的检修质量问题和责任性不安全事件。特此证明!安全监察部二O—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篇二:校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证明证明经查,**街道**学校(或幼儿园)从20**年9月起至出具此证明期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特此证明。**街道教育办公室二O—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说明:本证明仅限该园申报***(如依法治校、区一级幼儿园等)评估工作之用。(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证明样本)篇三:责任证明书无责任证明今我司报建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手续,缺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我司已正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手续,相关资料还未出来,通过与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协商,现先做好报建工作,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办理完成后,再补齐资料。在此期间,因未办理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而发生一切事故所需承担法律责任由我司独立承担,与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无关。特此证明!证明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日期:20XX年6月29日篇二: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第七章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不可分割的两个问题,两者之间的关系形影不离。证明标准总是依附于证明责任,而离开了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也就失去了现实的意义。司法活动中的证明责任,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在理论上,虽然自古罗马时代开始法律学者就一直在研讨证明责任问题,而且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这一方面的著述都相当丰硕,但是时至今日,人们在证明责任的概念、性质、分配等基本问题上仍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实践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和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它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诉讼的结果。两大法系的证明标准制度同中有异,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往往是刑民各异、多元化的,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在表述上均可归结为“内心确信”,但也因证明对象不同而略有区别。我国现行的证明标准表述模糊,且存在一元化的缺陷,今后的改革应从“客观真实说”走向“法律真实说”、从一元化走向多元化。第一节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之辩在学术著作中,人们比较喜欢使用“证明责任”这个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则更多的使用“举证责任”的概念。那么究竟两者有什么区别,到底是不是同一个概念呢,有必要首先考察一下这两个概念的关系。1.《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英美法系国家不仅中国学者在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等概念的使用上存在者分歧,外国学者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着“众说纷纭”的现象。在英美国家的证据法中,有三个与此相关的概念: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又可以称为先行举证责任或证据推进责任。说服责任。其中,有些学者认为,证明责任是一个总概念,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是其下面的两个分概念。有些学者则认为,这三个概念是相互独立、相互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三)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之辩举证责任只是举出证据的责任,证明责任则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二者的侧重显然有所不同。证明必须以举出证据作为基础,而举证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二、证明责任的含义如何界定证明责任的含义,我国学者主要有三种观点:行为责任说,即证明责任就是提供证据这种行为的责任;结果责任说,即证明责任是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目前,“双重含义说”在我国证据学界得到了广泛的接受。证明责任就是诉讼当事人方在审判过程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后者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