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变革下的民事司法之路凡是重大的问题,总要有一个探索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先制定一个指引性的、原则性的法律,将这种法律在某个或某些地区试行,吸取经验,待成熟后再制定较具体的法律,另一种办法是将某种政策在现行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在个别地区试行,待经验成熟后再制定较为具体的法律。[3]而XX市被国务院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就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而言,我国采取了后一种办法。因此,汪洋书记在XX市建设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核心是改革,目标是建立统筹城乡的制度体系。这些说明,重庆面临着一个推动政治、经济、社会、民生深刻变革的历史机遇。由于革故鼎新是改革的内涵所在,也是改革的目标所在,所以重庆将陆续出台一些改革政策。这些政策的施行,必然会引起现有社会利益关系的变化,从而产生一些新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履行着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定纷止争的职责的民事司法审判工作,如何立足于法律原则和精神,把握和体现法律与政策本质上的一致性,正确地发挥司法能动性,以对政策的正确理解来运用法律,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以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就成为了一个值得认真思索的问题。法律的一元化是法治社会最终发展方向对于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调整手段而言,有的主要是依靠政策,这就是政策一元化;有的主要是依靠法律,这就是法律一元化;有的主要依靠法律和政策,这就是政策法律二元化。从我国历史上看,以前我国治理国家主要靠政策,到后来是即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如今,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表现为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的契约关系以及行使约定权利、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这就要求对于社会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第1页共13页的调整主要依靠法律,而国家和党对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的必要的政策指导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即通过法定权利和义务来实现。为此,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的意义在于既能充分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然而,我国正处于走向法治社会的进程,政策和法律在一定时期内还将并存,共同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进行调整。尤其是目前,重庆正在进行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如何正确认识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则更显得重要。为此,我们认为要正确地认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对于人民法院及其法官来说,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一、坚持法律与政策一致性原则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等等。[4]而政策是国家或者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5]法律从广义上看包括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政策有中央政策和地方政策。其中中央政策又分为总政策和具体政策,总政策又称为基本国策。一般来说,总政策具有宏观性、前瞻性、指导性,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这种指导作用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实施过程中。而有些总政策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的,本身就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如果在法律中无明文规定的,也具有法律效力,是法律的一种渊源。而任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些说明,法律和总政策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总政策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确定、执行,而法律需要总政策指导加以不断完善。具体政策是总政策的具体化,它是总政策的延伸。而地方政策也是如此,它们都必须符合总政策。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地方法规也是如此。第2页共13页上述表明,政策与法律从根本上应该是一致的,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总政策与具体政策从根本上是一致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从根本上是一致的。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所谓社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