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变革下的民事司法之路凡是重大的问题,总要有一个探索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先制定一个指引性的、原则性的法律,将这种法律在某个或某些地区试行,吸取经验,待成熟后再制定较具体的法律,另一种办法是将某种政策在现行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在个别地区试行,待经验成熟后再制定较为具体的法律
[3]而XX市被国务院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就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而言,我国采取了后一种办法
因此,汪洋书记在XX市建设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核心是改革,目标是建立统筹城乡的制度体系
这些说明,重庆面临着一个推动政治、经济、社会、民生深刻变革的历史机遇
由于革故鼎新是改革的内涵所在,也是改革的目标所在,所以重庆将陆续出台一些改革政策
这些政策的施行,必然会引起现有社会利益关系的变化,从而产生一些新的问题
在此情况下,履行着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定纷止争的职责的民事司法审判工作,如何立足于法律原则和精神,把握和体现法律与政策本质上的一致性,正确地发挥司法能动性,以对政策的正确理解来运用法律,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以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就成为了一个值得认真思索的问题
法律的一元化是法治社会最终发展方向对于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调整手段而言,有的主要是依靠政策,这就是政策一元化;有的主要是依靠法律,这就是法律一元化;有的主要依靠法律和政策,这就是政策法律二元化
从我国历史上看,以前我国治理国家主要靠政策,到后来是即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
如今,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表现为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的契约关系以及行使约定权利、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
这就要求对于社会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第1页共13页的调整主要依靠法律,而国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