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包括交流系统保护、直流系统保护、串联电容补偿装置保护等)、安全自动装置及控制系统技术监督工作,提高保护与控制系统运行可靠性,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运行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相关规定制定。第三条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在管理上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制度规范技术监督工作。第四条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应贯穿电力工业的全过程。在发、输、配电工程系统规划、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安装验收、工程调试、运行维护、技术改造等阶段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专业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监督、报告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和各网、省公司及所属电网运营企业,从事保护与控制系统科研、设计、施工、制造等单位,凡接入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发电企业)、变电所、小电网等,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入网管理1第六条在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控制系统,必须经部级及以上有资质的相应质检中心确认其技术性能指标符合有关规定,经电网运行考核证实性能及质量满足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并坚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广应用的方针。第七条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控制系统新产品,必须经相应电压等级或更高电压等级电网试运行。第八条新产品试运行(一)各级电网应支持、重视新产品试运行工作。新产品试运行应按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二)制造单位和接受试运行单位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试运行方案和各方在产品试运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包括费用、期限、测试、事故处理等)。(三)接受试运行单位在决定试运行的具体地点和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并取得相应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部门的认可。(四)试运行期满后,试运行单位应负责提供正式的试运行报告,报本部门主管领导。(五)符合审批手续的试运行产品在试运行期间如发生事故,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统计,视有关具体情况处理。(六)各电网未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接受保护与控制系统新产品试运行。因此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事故责任并严肃处理。第九条各级电力调度部门应制定调度管辖范围电力系统电力设备的保护与控制系统配置及选型原则,使本电网保护与控制系统规范化和标准化,以利于加强管理,提高保护与控制系统运行质量。第十条50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中应用的新产品必须有网、省公司应用的经验总结,并经国调中心复核,方可在电力系统应用。220kV-330KV电压等级电网中应用的新产品必须有网、省公司应用的经验总结,并经网调复核,方可在电力系统应用。2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中应用的新产品必须有相应电压等级电网应用经验总结,并经省调复核,方可在电力系统应用。第十一条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基建和技改工程项目的选型监督,应择优订货。无论国内生产或进口保护与控制系统,凡是专业整顿中不合格的;国网公司、网省公司明令停止订货(或停止使用)的;根据运行统计分析及质量评议提出的事故率高且无解决措施的;不满足反事故措施要求的;经质检不合格或拒绝质量监督抽查(检查)的产品,应禁止入网运行。第十二条第一次采用的国外装置和系统,必须经部级及以上有资质的质检中心按相应的试验大纲进行动态模拟试验和型式试验,确认其性能、指标等能够满足我国电网对保护与控制系统的要求方可选用,否则不得入网运行。第三章工程设计、基建阶段技术监督第十三条在系统规划、系统设计和确定厂、站一次接线时,应考虑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性能、条件和运行经验,征求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使系统规划、设计及接线能全面综合地考虑一次和二次的问题,以保证系统运行安全、合理、经济。第十四条各级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参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