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内容1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2种)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11种)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2)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4)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5)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
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