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创办科普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科普阵地和科普能力建设,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相当规模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所。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中共*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是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科普基地依照《科普法》规定,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第二章科普基地的申报第五条申报对象(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如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二)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历史人文景观等。(三)各类企业、科研机构、院校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如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四)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第1页共4页第六条申报条件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二)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能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三)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四)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五)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科普演示设备和模型等。科普基地建筑面积一般应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展厅和活动场所面积要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六)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第七条申报程序申报单位须经主管单位推荐,按如下程序申报:(一)须提交的申报材料1.*市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表样附后);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科普宣传能力情况);3.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管理制度;4.法人资格、科普经费投入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二)申报及受理时限。即时申报,受理回复时限为7个工作日。(三)申报受理部门。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第三章科普基地的认定第八条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评审。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提出具体认定意见,第2页共4页报送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审定。第九条经认定的科普基地,由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联合发文命名为“*市科普基地”,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牌匾。第四章科普基地的主要任务第十条科技博物场馆类(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自然景区、工农业园区等)的科普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200天;科研机构、院校的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类的科普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60天;各类科普基地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第十一条要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手段,采用科普专题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方式,广泛开展科普活动;根据自身特点和公众需求,开展针对性强、易被公众接受的特色或专题科普活动。第十二条不断探索科普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形式,加强与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