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2————————————————————————————————作者:————————————————————————————————日期:作为治理国家的两种不可或缺的手段,德治与法治在不同的角度发挥着其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法制史上,无论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还是“家庭本位,伦理法制”,无不渗透着儒家思想的精髓
然而,与此同时,以“三纲五常”为主体的封建等级思想观念也长期束缚着人们的头脑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社会要想有彻底的改变,就必须要打破以儒家思想为主的封建等级制度
作为规范社会,维护其稳定的重要保障,法制更应如此
关键词:法治德治专制法制儒家思想封建等级制度一.法治与德治1.法治一个国家的稳定与安定,一定要有秩序规范
法律对人们行为起到了硬性约束的作用
一方面它保护了公民的正当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它有要求了公民履行其法定的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当然,法律也不是孤立地、凭意想而产生的
它总是随着新的危机社会和他人的行为的产生而制定新的法律或法律条文
当人们违反法律时,便构成了犯罪或违法社会就要依据相关法律加以惩处
纯粹的法制就是这样来解决相关问题的
因此,法律总是永存的、发展的
然而,在君主专制的古代中国,法家所认可的法律并不是为了保护人民权利而制定的法律,而是所谓的“帝王工具”,是一种辅助君主治国,帮助其约束臣民,归顺教化的工具而已
“君主”们集立法、司法、行政与一身,而其本身并不受法律的约束,他们的意志可以说也是一种极其重要的法律渊源
至于“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类的宣言,只不过当当口号喊几句罢了
2.德治单有法律的硬性约束是远远不够的
在社会生活中,对人们行为的评判,除了法与非法之外,还有是非、善恶、美丑、高下之分
这个社会究竟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这些自然不能完全依靠法律,或主要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道德的准绳,因为“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