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建立科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和评价体系,引导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实信用,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能力,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 年第 9 号令)、《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 号)、《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1 号)、《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工作的通知 》(厅职评字〔2007〕234 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和道路运输服务特有人员。(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四)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五)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六)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七)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检测、维修技术人员。(八)道路运输服务特有人员包括汽车货运理货员、汽车货运站场调度员、汽车客运调度员、汽车客运行包员、汽车客运售票员、汽车客运服务员、汽车客运乘务员等 7 类人员。本省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第四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