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依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监局辖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 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总体目标是,银行通过适时有效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全面梳理自身合规风险管理状况,及时解决合规缺陷和问题,持续改进和强化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不断夯实依法合规经营和案件风险防控的坚实基础
第四条 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机制建设情况、合规履职情况及合规管理效果等三个方面
第五条 银行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应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银行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并纳入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银行应根据经营规模、业务4复杂程度、内控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重点范围和频度,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合规风险管理自我评估
对新实施的政策和程序、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管理应适时开展专项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程序与要求第七条 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第八条 评估准备阶段
(一)银行应成立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小组,小组成员应当熟悉银行业务,能够正确理解与银行有关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及对银行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银行应制定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内容、范围、重点、要求等,全面收集评估期内与合规风险管理相关的文件、工作记录、有关数据等资料
(三)银行可聘请外部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