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场所的电气第十二章危险场所的电气第一节危险场所的分类第 12.1.1 条危险场所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一、Ⅰ类危险场所经常或长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且危险程度较大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工作间;二、Ⅱ类危险场所有时可能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工作间;三、Ⅲ类危险场所存在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火药、炸药、氧化剂及其粉尘的工作间,在生产过程中火药、炸药处在水中或酸中作业的场所。第 12.1.2条工作间即存在易燃液体,又存在火药、炸药时,则既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又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第 12.1.3条在场所内使用的火药、炸药等爆炸危险物质的数量很少,且放在密闭的容器内或在排风柜内或在风罩下操作,不可能由于电气的原因而引起爆炸事故时,可划分为非危险场所。第 12.1.4 条危险场所的分类是以工作间(或建筑物)为单位划分的。常见的各种爆炸危险物质的工作间(或建筑物)的危险场所的类别可参照附录五。第 12.1.5条与危险场所用非燃烧性密实墙隔开,但有门相通的场所,其本身虽然无爆炸危险物质存在,但由于有爆炸危险物质侵入而具有危险性。如果所设的门,除在有人进出时打开外,其余时候均处于关闭状态(如自动关闭门),则该场所的类别可按表12.1.5 确定。表 12.1.5 与危险场所相毗连场所的类别危险场所类别用一道有门的密实墙隔开的场所用两道有门的密实墙隔开的场所Ⅰ类Ⅱ类无危险Ⅱ类Ⅲ类Ⅲ类无危险注:①密实墙应是实体的,非燃烧体的,墙上除门外无其它洞孔。②电气室与危险场所相毗连还应符合第12.6.3条第三款要求。第 12.1.6 条排风室的危险场所类别应按下列规定分类:一、为Ⅰ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划为Ⅱ类危险场所;二、为Ⅱ类或Ⅲ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其危险场所类别与其所服务的危险场所的类别相同;三、为各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当采用湿式净化装置时,可划为Ⅲ类危险场所。第 12.1.7条为各类危险场所服务的送风机室,当通往危险场所的送风管道能阻止爆炸危险物质进入送风机室时,可划为非危险场所。第二节电气设备第 12.2.1 条一般规定一、各类危险场所的电气设计,应从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维护方便出发,首先考虑将电气设备和线路, 特别是正常运行时发生火花或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布置在危险场所以外;二、在危险场所内应根据危险场所的类别,选用适当类型的电气设备,其外壳温度不应超过 120℃;三、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