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共五篇]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进程1994年以来,山西、山东、河北、江苏、福建、海南等13个省份、130多个地区(市)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而全国大多数地方和单位未开展这项工作,尚处于等待、观望状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践办法1.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对象主要分为三类:1.财政适当补助、经费完全自理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职人员,机关、社会团体、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2.机关、所有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职人员。3.除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的其他各类型的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职人员。2.筹集养老保险费标准目前,各地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确定缴费标准,但由于各地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结构的差异,采用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都不统一。3.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待遇计发已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大部分地区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待遇计发方面,由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是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案中没有对退休费计发办法进行改革。4.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基金拨付目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大多数仍由单位发放,日常管理也由单位负责,社会化服务程度低。基金拨付方法基本上是采用“全额计算,差额结算,余额上缴、缺额拨付”办法。存在的问题政策滞后,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机关机构改革的深入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第1页共16页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如:1、乡镇聘用制干部参保前的工龄不视同参保年限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前的工龄可视同参保年限的矛盾;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金额与其本人缴费额度不挂钩,出现只要工龄相同都拿一样的养老金的现象;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建立个人账户,致使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相互流动时其个人账户上的养老保险金无法衔接;4、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职工的养老保险转移缺乏具体的操作方法;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仍实行双基数征收,在人事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退休后缴费没有经费来源;6、对于档案在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工作人员,其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发放标准无法确定。以上问题,既阻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也阻碍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征收基数、比例不统一基数方面,有的地方按人事部门核定的档案工资为基数征收,有的地方按工资总额为基数征收,有的地方执行“双基数”,有的按“单基数”征收。比例方面,从全国试点地方看,有的高达40%,甚至更高,而有的只有20%左右,多数在25%~33%。现行制度规定,凡缴费满15年即可享受养老金待遇。执行中,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普遍认为缴费满15年就可不缴费,导致缴费中断,给收缴工作带来极大困难。缴费满15年都可享受社会平均工资20%替代率的养老金,使缴费和待遇挂钩的激励作用不明显,在享受同等替代率养老金的前提下,参保人员千方百计地少缴费和不缴费。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个人账户不健全目前,各地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比例为2%~8%,多数地方在2%左右。不少地方不建立个人账户,而企业养老保险统一从1996年1月开始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为8%,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为11%。这种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的不统一,造成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在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衔第2页共16页接,影响了人才正常流动。覆盖面小,社会统筹水平低,保险基金负担沉重按现行政策规定,目前启动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只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乡镇聘用制干部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这相对于全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言,其覆盖面太小。并且自1996年8月启动以后,新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较少,而退休人员逐渐增多。据预测,到20XX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将进入一个退休高峰,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养老保险基金将出现入不敷出的状况;16届3中全会提出了“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