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百科名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05 年 2 月 28 日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1.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1.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1.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1.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1.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1.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1.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1.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1.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 第八章 附则 2. 修正案说明 3. 图书信息 4. 展开 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三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05 年 2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 年 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三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09 年 12 月 2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 年 12 月 26 日 编辑本段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