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信 息 相 关 产 业 综 合 统 计 制 度(2006 年定期报表 ) 天津市统计局制定2006 年 1 月目录一、总说明⋯⋯⋯⋯⋯⋯⋯⋯⋯⋯⋯⋯⋯⋯⋯⋯⋯⋯⋯⋯⋯⋯⋯⋯(1)二、报表目录⋯⋯⋯⋯⋯⋯⋯⋯⋯⋯⋯⋯⋯⋯⋯⋯⋯⋯⋯⋯⋯⋯⋯(2)三、调查表式信息相关产业主要指标综合表⋯⋯⋯⋯⋯⋯⋯⋯⋯⋯⋯⋯⋯⋯(3)信息相关产业分行业汇总表⋯⋯⋯⋯⋯⋯⋯⋯⋯⋯⋯⋯⋯⋯⋯(4)四、附录信息相关产业分类及行业代码⋯⋯⋯⋯⋯⋯⋯⋯⋯⋯⋯⋯⋯⋯(5)一、总说明(一)为全面反映天津市信息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为各级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了解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发展战略提供信息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信息相关产业的范围界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国统字 [2003]83 号)执行,主要包括以下活动:(1)电子通讯设备的生产、销售和租赁活动;( 2)计算机设备的生产、销售和租赁活动;(3)用于观察、测量和记录事物现象的电子设备、元件的生产活动;(4)电子信息的传播服务;( 5)电子信息的加工、处理和管理服务;( 6)可通过电子技术进行加工、制作、传播和管理的信息文化产品的服务。具体分类与行业代码对照见附件。(三)本报表制度为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由天津市统计局工业交通处、商业处、服务业处共同负责收集、整理基层数据,核算处负责测算增加值,社会科技处负责汇总、上报。具体分工为: 工交处负责电子信息设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传输服务业 (电信、卫星传输服务) ;商业处负责电子信息设备销售业;服务业处负责电子信息传输服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其他信息相关服务业、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业;核算处负责除电子信息设备制造业和销售业以外信息产业各行业的增加值测算。(四)本制度为季度定期统计,报告期为1-3 月、1-6 月、 1-9 月、 1-12 月,所列指标为累计数,年报以第四季度数据代替。(五)凡执行抽样调查或重点调查的专业应将调查数据推算为分行业总体,凡报告期为1-2 月、 1-5 月、 1-8 月、 1-11 月的报表应推算为 1-3 月、1-6 月、1-9 月、1-12 月数据。各部门按照“附录2:信息相关产业主要指标汇总表表式”填报,在对数据审核无误后,于季后 20 日前以 OA或以软盘的形式报社会科技处。(六)各部门要按照本制度的综合要求,按照统一的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