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商法学》笔记整理 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特点:商人法、私法、特别私法 特征: a. 复合性/兼容性:1.作为私法却兼具某些公法的性质;2. 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 b. 技术性(区别民法、刑法以伦理性规范为主) c. 营利性(营利是“商”的本质) d. 国际性(各国商法的内容相似;一系列公约):1. 技术型规范易于统一;2. 各国商法的主要内容具有同源性。 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 (1)商事关系:主要指商人或企业相互之间发生的,或者商人或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不调整: (1)非营利主体,比如民事主体、行政主体; (2)非营利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行为; (3)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即营利主体所从事的与商事活动无关的行为。 (2)商事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上区别于一般民事关系: a. 主体:特 殊 的 民 事 主 体 。( 民 事 主 体 若 要 取 得 商 事 主 体 资 格 , 通 常 需 要 先 行 办理 商 事 登 记 ) b. 客体(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动 产 、不 动 产 ; 营 业 、营 业 资 产 ; 其 他 权利 或 权 益 。 c. 内容(权利义务关系): ✓ 双 方 或 多 方 商 事 关 系 ——各方 当事 人按照意思自治等规则确定相互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 单 方 商 事 关 系 ——既 要 遵 循 商 法 和 民 法 原 则 , 又 要 遵 循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法 的 特 别 规 定 。 二、基础概念 1、商:限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时,指商人或企业等商事主体;限定事业或行为时,指营利事业或商行为。 2、商事:指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活动或事物。 (效力层级:商法规定>商法习惯>民法) 3、商人:是指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1)自然人→包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 (2)买卖商、商贩→泛指持续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专业技能的个人和组织; (3)是职业也是社会阶层→以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个人和组织; 4、商行为:是指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 (1)商行为是商人实施的行为 (2)商行为限于营利事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