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党内问责机制建设问题研究关于深化党内问责机制建设问题研究时间:20XX年06月22日王品华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上指出:当前的一个问题是,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
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从实践情况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推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在党内问责方面查处了一大批典型案件,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职必追究的鲜明导向,有效推动了“两个责任”落实,党内问责的丰富实践,为进一步完善党内问责制度建设提供了坚实基础
健全党内问责制度要重点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一、关于党内问责启动方面问题一是问责概念不清
有的认为党内问责,就是对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干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怠于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党的形象、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依据党内法规追究责任的活动,既包括党纪处分,也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职务调整等其他所有的责任追究方式
有的认为,党内问责仅指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不力,但又没有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有的认为党内问责内容情形,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所有职责行为的问责,有的则认为仅限于落实党的建设责任不力问题的追究,不包括其他方面的内容
二是问责对象不明
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一把手”责任与分管责任难以分清
实践中有的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用分管责任代替“一把手”责任,操作弹性及空间过大,规定不够严密
比如,“决策失误”、“选人失察”,往往都是经过“集体讨论”,出现问题到底追究哪个人的责任,往往难以判定
另外在什么情形下,上追一级或上追几级,也缺乏具体标准
有的同志提出,“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抓党风廉政建设不敢担当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一般只认为只是党委、纪委“一把手”的责任,其他分管领导是否也需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