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宁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就医、补偿须知 ▲合作医疗IC 卡 的使用与保管 符合参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合作医疗后,由海宁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制发合作医疗IC卡(以下简称合医卡),合医卡具有合作医疗费用结算报销、信息查询功能。合医卡一人一卡,由参合人员个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凭合医卡就医、补偿(报销)。合医卡使用寿命一般为十年,如无特殊情况不再每年更换。参合人员因各种原因停止参加合作医疗时,合医卡停止使用。重新参加合作医疗后,合医卡可恢复使用。 合医卡遗失,应及时向各镇(街道)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期限为 7天,挂失期满仍未找到的,凭本人身份证到各镇(街道)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重新办理合医卡,卡费由个人自负,挂失前及挂失手续办妥后 24小时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参合人本人承担。由于参合人保存不当造成合医卡损坏的,应持原卡及时到各镇(街道)经办机构补办新卡,卡费由个人自负。不按规定办理挂失和补领新卡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被他人冒用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合人员本人承担。 ▲合作医疗就医与补偿办法 1.刷卡实时结报。参合人员凭本人合医卡在海宁市合作医疗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刷卡就医的,直接结报医疗费用(分娩、外伤等除外)。参合人员住院时,出示本人合医卡和身份证交医疗机构住院处验证身份。由合作医疗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处妥善保管合医卡,并先由本人缴纳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的预付款,出院时直接结报医疗费用并返还合医卡(分娩、外伤等除外)。 2.事后报销办法。参合人员在未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未刷卡就医或合医卡挂失期间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后,凭下列材料到各镇(街道)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报销点)报销: 2 (1)合作医疗卡; (2)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原件(必须由财政部门监制,收费单位盖章才有效); (3)门诊或住院病历(出院录、出院小结); (4)费用汇总清单(跨年度住院的还须带每日费用清单或两年度分开的汇总清单); (5)身份证及复印件; (6)居民户粮农直补款邮政储蓄银行卡(报销款打进此卡); (7)外伤等还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如村(社区)《意外伤害情况承诺及证明》等]。 ▲特殊疾病的补偿办法 1.经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诊断为尿毒症、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以及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视作特殊疾病。患特殊病种的参合人员,发生的符合合作医疗相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