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石地位及其内涵的现代重构 一、国家主权原则的内涵及其基本属性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国家主权原则揭示的首先是“主权是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国家有效存在的前提”。它的实质在于任何一个被承认是主权国家的实体均在任何方面享有一切权利,主权是全方位的、在一个独立实体中是最高权威,这是一个方面;而它同时应有保障其他权利实体有效行使主权的义务,这是另一方面;但我们应看到,无论是强调完全的内治权还是说用外在独立性去保护内治权的实现,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让主权得以完整行使。因此,对于国家主权,绝对权是原则、相对权是例外,国家主权的在根本上是一种独立行使对内治权而不受外在干涉的权利。 基于上述内涵,我们可以总结国家主权原则以下基本属性: 首先,虽然国家主权原则的内涵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所变化,但它最根本的着眼点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这点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实践中,都得到了印证。我们看到,在学界,越来越多的学者都认识到了这种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所变化的国家主权原则内涵;在实践中,国家主权如果没有绝对的权利,国内就很难形成统一的管理,对外也不能独立,势必造成强者完全盖过弱者,国际法也就难以存在。 其次,国家主权也关注相对性,这是保证任何主权都可以有效行使的关键。而完全绝对的行使主权必然会影响其他主权的行使,绝对主权只会让强者生存,这同没有主权又有什么区别? 再次,国家主权原则具有自我发展的属性,其自身要求其应该不断丰富与发展、达到具体的历史的统一。随着新情况的出现、新目标的要求,传统的原则自然会受到挑战,这时我们不是废止国家主权,而是发展国家主权,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最后,我们应看到国家主权原则所言的是一个法律问题,而非实践问题。对这一原则,我们首先是把它放到历史的高度来研究其应然状态的,但事实上,由于国家主权原则自身的抽象性,可能确实还存在着不按照国家主权原则行事的国际法实践,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清醒的明白只有通过弱者的联合及与强者的斗争,才能真正克服国家主权原则的非实践性,把法律问题真正的应用于国际法的实践之中,这样,研究国家主权原则才有意义。 二、国际主权原则是国家存在的保证、是国际法的基石 从上述分析的国家独立的内涵及其属性可以看出,最大化的保证国际上每一个主权实体有效的行使主权是国家独立的根本,而国际法运行的目标就是要最优的实现国家独立,因此,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