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凯 尔 森 :纯 粹 法 理 论 与 分 析 法 学 1
法 律 理 论 ( theory of law) 与 正 义 哲 学 ( philosophy of justice) 纯 粹 法 理 论 ( pure theory of law) 乃 是 一 种 实 在 法 ( positive law) 理 论 ; [1 ]一 种 法 的 一 般 理 论 ,而 非 对 某 一 特 殊 法 律 秩 序 ( a special legal order) 的 介 绍 或 者 解 释
通 过 对 在 "法 "这 一 名 目 之 下 的 一 切现 象 的 分 析 比 较 , 法 的 纯 粹 理 论 试 图 发 现 法 自 身 的 性 质 , 并 确 定 其 结 构 与 典 型 形 式 , 而 不 是 专 注 于 因 时 因人 而 异 的 法 的 内 容 ( content)
藉 此 , 其 衍 生 出 一 套 任 何 法 律 制 度 都 可 通 过 其 而 加 以 理 解 的 基 本 原 理
作为 一 种 理 论 , 其 唯 一 目 的 在 于 认 识 其 对 象 ( subject)
纯 粹 法 理 论 所 回 答 的 问 题 乃 是 "法 律 实 际 如 何 "( what the law is) , 而 非 "法 律 应 当 如 何 "( what it ought to be)
后 者 乃 是 一 个 政 治 ( politics) 问 题 ,而 纯 粹 法 理 论 则 是 一 门 科 学 ( science)
纯 粹 法 理 论 之 所 以 被 称 为 "纯 粹 ", 则 在 于 其 试 图 将 所 有 无 关 的因 素 排除于 对 实 在 法 的 认 识 之 外
对 这 一 对 象 及其 认 识 的 限制 必须清晰地确 定 于 两个 方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