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凯 尔 森 :纯 粹 法 理 论 与 分 析 法 学 1. 法 律 理 论 ( theory of law) 与 正 义 哲 学 ( philosophy of justice) 纯 粹 法 理 论 ( pure theory of law) 乃 是 一 种 实 在 法 ( positive law) 理 论 ; [1 ]一 种 法 的 一 般 理 论 ,而 非 对 某 一 特 殊 法 律 秩 序 ( a special legal order) 的 介 绍 或 者 解 释 。 通 过 对 在 "法 "这 一 名 目 之 下 的 一 切现 象 的 分 析 比 较 , 法 的 纯 粹 理 论 试 图 发 现 法 自 身 的 性 质 , 并 确 定 其 结 构 与 典 型 形 式 , 而 不 是 专 注 于 因 时 因人 而 异 的 法 的 内 容 ( content) 。 藉 此 , 其 衍 生 出 一 套 任 何 法 律 制 度 都 可 通 过 其 而 加 以 理 解 的 基 本 原 理 。 作为 一 种 理 论 , 其 唯 一 目 的 在 于 认 识 其 对 象 ( subject) 。 纯 粹 法 理 论 所 回 答 的 问 题 乃 是 "法 律 实 际 如 何 "( what the law is) , 而 非 "法 律 应 当 如 何 "( what it ought to be) 。 后 者 乃 是 一 个 政 治 ( politics) 问 题 ,而 纯 粹 法 理 论 则 是 一 门 科 学 ( science) 。 纯 粹 法 理 论 之 所 以 被 称 为 "纯 粹 ", 则 在 于 其 试 图 将 所 有 无 关 的因 素 排除于 对 实 在 法 的 认 识 之 外。 对 这 一 对 象 及其 认 识 的 限制 必须清晰地确 定 于 两个 方向:一 方面特 定 的法 的 科 学 ( the specific science of law) , 即通 常所 谓的 法 学 ( jurisprudence) , 必须区别于 正 义 哲学 ( the philosophy of justice) ; 另一 方面亦必须同社会学 ( sociology) , 即有 别于 对 社会现 实 ( social reality) 的 认 识 。 将 法 的 概念从正 义 观念( idea) 中解 放出 来诚属不 易, 这 既是 由于 二者 在 政 治 思想和一 般 的 表述中往往混淆不 清, 同时 也由于 此 种 混淆迎合了人 们试 图 使实 在 法 显得公正 ( just) 的 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