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 年) 时间:2011-05-16 14:16:07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 年) (1979 年7 月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 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 制 第三节 拘 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 刑 第六节 罚 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 刑 第二节 累 犯 第三节 自 首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 刑 第六节 减 刑 第七节 假 释 第八节 时 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 则 第一章 反革命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妨害婚姻、家庭罪 第八章 渎职罪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飞机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 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四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下 列各罪的,适用本法: (一)反革命罪; (二)伪 造 国家 货 币 罪(第一百 二十 二条),伪 造 有价 证 券 罪(第一百 二十 三条); (三)贪 污 罪(第一百 五 十 五 条),受 贿 罪(第一百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