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技术导则 SD131-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电力系统包括发电、送电、变电、配电以及相应的通信、安全自动、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等设施。电力系统规划、设计与运行的根本任务。是国家发展计划的统筹规划上,合理开发利用动力资源,用少量的支出(含投资和运行成本)为国发经济各部门与人民生活提供充足、可靠、和质量合格的电能。 第二条 为了协调电力系统有关部门与各专业间的工作,使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和运行相互配合,实现了上述根本任务,特制定本导则,各部门应共同遵守。 第三条 科研、试验部门应当分析研究各种可行的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经济和质量的技术措施,经过试验并试点取得经验后,在电力系统中推广应用。 第二章 对电力系统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规划、设计的电力系统,应满足经济性、可靠性与灵活性的基本要求,包括: 1.正确处理近期需要与今后发展,基本建设与生产运行,经济与安全,一次系统(发、送、变、配)与二次系统(自动化、通信、安全自动、继电保护)的配套建设和协调发展等主要关系,以求得最佳的综合经济效益。 2.电力系统应当具有《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所规定的抗扰能力,防止发生灾害性的大面积停电。 3.设计与计划部门在设计与安排大型工程项目时,应力求使建设过程中的每个阶段能与既有的系统相适应,并能力电力系统安全与经济运行提供必要的灵活性。 第五条 规划设计与运行的电力系统,均应备有必要的有功功率储备。在规划、设计中应进行可靠性分析,计算电力系统在未来年度的电力不足概率。 第六条 规划设计的电网,包括受端系统、电源的接入,联络线等,应从全面着眼、统筹考虑、合理布局、贯彻“分层分区”原则;逐步形成以加强受端系统为主的区域电网;主力电厂一般应直接接入受端系统。在出现高一级电压网的过渡期间,若在同一路径的建设较低一级电压线路时,应考虑与下一步发展相结合。 第七条 电网的安全标准,按不同组成部分,分别提出如下要求: 1.对于受端系统网络,当失去任一元件时,应保持系统稳定和正常供电(详见第四章)。 2.电源接入系统的送电回路失去一回时,一般应能保持正常送电;对长距离的超高压重负荷送电回路,必要时允许采用措施以保证事故后的系统稳定(详见第五章)。 3.对于系统间的联络线,应按规定的不同任务区别对待(详见第六章)。 第八条 电网的无功功率应基本上按电压分层控制和分区就地平衡(详见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 第九条 随着高一级电压电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