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证审单规范 信用证单据审核是一个系统工程,有较强的专业性,对审单人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审单人在审单和与受益人沟通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 单据审核独立于商务合同或其他基础合同。 - 单据审核独立于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 单据审核独立于货物/服务/履约情况。 - 单据审核基于对单据本身表面一致性的审核,审单人对单据是否相符的判断是独立的,不受单据本身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 - 银行审单人基于银行立场审核单据及对单据是否相符作出判断,而不是基于客户、运输方、保险人或任何银行以外的第三方立场。 结合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UCP500)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的精神及行内有关规定,将信用证项下有关审单规范及常见单据不符点介绍如下。 一 审查单证一致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to the Credit) 信用证分电开和信开。目前我行收到的通常是通过SWIFT MT700、MT701电开的信用证,报文有固定的格式。审单人应通读全文,确保审查范围覆盖了全部的条款。 SWIFT MT700的关键栏位及审核要点说明如下: 1 信用证种类(Form of Credit) 如不可撤销(Irrevocable)、 可撤销(Revocable)、 可转 让(Transferable)、备用信用证(Standby)等。 2 信用证号(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3 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 注意是否有这样的条款:信用证开证日期前签发的单据或某特定单据不接受?如果没有注明开证日期,则认为报文日期即为开证日期。 4 效地和效期(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特别注意信用证是否规定效地是国外开证行,如果这样规定,要充分估算邮递时间,避免造成迟交单。 5 申请人(Applicant) 6 受益人(Beneficiary)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以申请人抬头,由受益人出具。 7 信用证金额(Credit amount) 注明信用证允许支取的金额及浮动范围,审单人应审核单据金额和货物数量是否在允许浮动的范围内。如无特别注明,根据 UCP500的规定,货物数量可以有 5%的溢短装幅度,但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超额或减少,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则不能溢短装。货物数量在 5%幅度内的溢装并不意味着允许支取的金额超过本栏位注明的信用证金额。 8 指定银行及信用证兑付方式(Available with and by) 信用证授权一家银行付款、承兑、议付或承诺迟期付款。审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