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是针对“部分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制定的准则,并不是全部长期资产,不适用于在其他具体准则中规范的减值。该准则规范的长期资产减值视同永久性减值,一经提取不得转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或资产离开企业时,再进行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2 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2 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8 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引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概念。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规定,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范围较旧准则有所扩大。 旧准则体系计提 8 项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损失分别计入不同的损益类科目,比如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新准则体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要求统一记入新设置的“资产减值损失” 科目。计提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 ,贷记“坏账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 等减值准备类科目。资产价值回升时,借记有关减值准备类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规定: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了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 由于财税处理的差异,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就存在“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规定,应采用债务法计提或冲回计提的坏账准备。 例:某企业 2007 年应收款项余额 200 万元,当年计提坏账准备10 万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