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1 年 11 月 3 日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与法官说法 第 6 版, (2)除特殊情形外,使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即使该使用人是公司,也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案号:(2008)深宝法知产初字第 60 号,(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213 号,案例编写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祝建军 【案情简介】原告广州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广州伟正公司)通过继受方式取得了“伟业牌”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19 类木板等商品上,目前处于授权状态
该商标 2008 年被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被告深圳市宝安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深圳金都公司)将其经营的皇廷假日酒店之装修工程,委托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建艺公司)、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特艺达公司)进行施工,被告深圳市皇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是上述酒店的承租人和现场管理单位
原告发现上述酒店装修工程中使用的“伟业牌”木板属于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是从装修市场购买的“伟业牌”木板
根据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注册商标权,要求被告将侵权木板拆除,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150 万元
【法院裁判】 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包括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因此,原告 2 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广州伟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州伟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 年 5 月 9 日,深圳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类或近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其具有识别区分的功能
注册商标所有权包括专用权和禁用权,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