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要求 1.1 使用环境要求 1.1.1 无轨胶轮车应能在周围环境–20~﹢40℃条件下正常使用。 1.1.2 无轨胶轮车应能在湿度不超过 95%(﹢25℃)的环境中正常使用。 1.1.3 无轨胶轮车应能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正常使用。 1.1.4 无轨胶轮车运行的煤矿井下应有足够的通风量,其环境和空气成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规定。 1.1.5 煤矿井下使用的无轨胶轮车应限速:运物时 40km /h;运人时 25 km /h。 1.2 基本要求 1.2.1 无轨胶轮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 1.2.2 无轨胶轮车应符合《煤安规程》(2011 版)的有关规定。 1.2.3 无轨胶轮车易损件、通用件应保证互换性能。 1.2.4 无轨胶轮车所配套的防爆柴油机,应符合 GB3836.1~3836.4 的有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1.2.5 无轨胶轮车上的电气设备应符合 GB3836.1~3836.4 的有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1.2.6 无轨胶轮车上链接电气设备的缆线,除应符合 MT818.1、MT818.9、MT818.14的有关规定外,海英具有耐油性能,并应可靠固定和保护,不可使缆线弯折过度而导致内部导体不导电。 1.2.7 无轨胶轮车的型号编制应符合 MT/T154.8 的规定。 1.2.8 本标准未涉及的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3 技术要求 1.3.1 结构 1.3.1.1 无轨胶轮车结构参数设计合理,充分考虑矿井下使用的特殊环境,外延、外露部件,要充分考虑受煤矿井下煤与围岩的撞击。可开式口(孔)的结构和位置应避免煤与围岩的散落造成堵塞及损坏。车辆应尽可能设置减振系统。 1.3.1.2 无轨胶轮车上防爆柴油机排放气体时,排放孔应避免朝向驾驶室。 1.3.1.3 无轨胶轮车运载松散装备或材料,运载工具上应加装固定装置。车辆采用 自卸式时,货箱举升和回落时间不得超过30s。 1.3.1.4 用于运送人员的无轨胶轮车,应由安全带或其他牢固的依托物,并应设置顶棚。 1.3.1.5 无轨胶轮车装配悬挂系或摆动物体,要加装固定装置,以防物体和车轮接触。 1.3.1.6 无轨胶轮车在额定载荷下最小离地间隙应大于160mm。 1.3.1.7 无轨胶轮车在设计的最大坡道(纵向或横向)上运行时,冷却水箱和冷却净化水箱水位应不低于设定的最低水位。 1.3.1.8 无轨胶轮车在运行和维修期间,可能受到撞击的零部件,均不允许使用轻金属制造。其他非金属材料的零部件应采用表面电阻值不小于1×109 Ω 的阻燃性材料。 1.3.2 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