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路货物运输案例>篇一:公路运输纠纷案例分析>>(1775 字)2024 年 1 月 21 日,松下公司委托货运配载站将 17 台“松下爱妻号”洗衣机运至外地某市
货运配载站当日签出货物托运凭证,该凭证右下方有货运配载站事先印好的货物托运合同双方在货物托运合同
该合同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载明:“托运人必须委托承运人保险,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保险条例赔偿……”,“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
货运配载站接受委托后用汽车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托运的洗衣机中 16 台损坏
经交警认定货运配载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之后,松下公司多次找货运配载站协商赔偿事宜,但无法达成协议
为此,松下公司依法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货运配载站按受损洗衣机的进货价赔偿原告货物损失 30188,19 元,并赔偿可得利润损失 3018 元,合计 33206.19 元
货运配载站辩称:双方已在货物托运合同中约定:“托运人必须委托承运人保险,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保险条例赔偿……”,“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
双方签订合同后,松下公司未委托货运配载站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因此松下公司的洗衣机在运输途中受损,货运配载站只须按运费的三倍进行赔偿即可
松下公司要求货运配载站赔偿全部损失没有依据,货运配载站无法接受
纠纷原因承运人过错造成托运货物损毁,托运人没有办理保险,发生纠纷
责任方及责任原因责任方:货运配载站责任原因:货物托运凭证是承运人自行拟定、印制,并在对外业务中反复使用,应认定为格式合同,应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原则进行解释,如合同条款符合法定情形的,可认定该条款无效;该合同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外,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