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单位)教职工请(销)假管理的通知乐教政〔 2010〕17 号各教育学区辅导中心, 各市属学校(单位),各乡镇中小学(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浙人发〔 2008〕84 号、温教办政〔 2009〕61 号和乐教政〔 2008〕14 号等有关文件和政策法规,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现就进一规范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假期类别和期限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生育假、丧假、探亲假、因私出国(境)、公假等种类。(一)病假。因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二)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非重大私事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假。(三)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 (女 20 周岁,男 22 周岁)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 周岁,男 25 周岁)的,可享受 15 天晚婚假(含 3 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四)生育假1.产假。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 天,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计算在 90 天产假之内; 已婚妇女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的,女方可增加产假30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 天;女教职工怀孕3 个月内流产的,根据医院意见给予产假20-30 天,怀孕满 3 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 50 天。产假正值寒暑假期内,其寒暑假中实际产假时间可以顺延。2.哺乳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3~6个月的哺乳假;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2 个子女的,可请哺乳假3个月。3.护理假。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 天的护理假。(五)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丧假1-3 天。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六)探亲假。因教职工有暑、寒假期以及教育工作的特点,教职员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七)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它节假日,如有特殊情况的,由市教育局审批。赴港澳台的,不得超过 3 个月。出国的,不得超过半年。因私出国(境)超过规定期限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