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费和维简费的提取标准、使用范围和相关规定(一)安全费提取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 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三)露天矿吨煤 5 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法律规范》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 2
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
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1)大中型煤矿 ①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 8 元,其中:45 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 15 元; ② 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 5 元; ③ 露天矿吨煤不低于 3 元
(2)小型煤矿 ①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 10 元; ② 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 6 元
(二) 安全费使用范围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根据以下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