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花镇寺庙管理制度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恪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属地政府的领导和各级政府民宗、文物、园林、卫生、消防等部门的指导。 2.寺庙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众自己管理;在教内,寺庙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3.寺庙是僧人修学、寺管会主任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合,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寺庙须保持清净庄重,树立纯正的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重国土,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寺管会主任,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 由本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寺管会组员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除特殊状况外,寺管会组员普通不适宜兼任。 5.寺庙适宜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的佛教基本教义水平及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主动性。 6.佛教活动须在寺庙举办,寺庙举办重大的宗教活动,须向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及佛教协会报告。寺庙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7. 寺庙应安排时间,建立制度,组织僧人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爱国遵法观念。 8. 寺庙能够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 (涉及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寺庙应在量力自愿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但有权回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寺庙摊派财物。9. 寺庙在涉外活动中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的原则。寺庙原则上不聘任外国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佛教界人士担任职务或名誉职务。 10. 寺庙文物,涉及经像、法器、 供具、古建、碑碣、灵塔、壁画以及字画古玩等, 均应登记造册,拟定级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对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应采用特殊方法,避免香火薰染和人为损坏。 11. 寺庙的文物、树木等属寺庙经管,不接受任何单位占用。 12.寺庙实施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由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定时向常住 大众公布帐目,接受大众监督。 13.寺庙根据国家治安条例,建立治保小组,制订具体方法,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14.寺庙根据消防部门规定,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器材,贯彻消防规章制度和具体方法,消除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