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版药典变更解读——微生物相关分析质检中心微生物组2020年05月涉及内容药典三部:•生物制品通则:《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总论:《微生态活菌制品总论》(变更)通则•1101《无菌检查法》(变更)•1105《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1106《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控制菌检查法》•1107《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3605《细菌生化反应培养基》•1421《灭菌法》•9202《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指导原则》•9203《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质量管理指导原则》•9204《微生物鉴定指导原则》(变更)•9205《药品洁净实验室微生物监测和控制指导原则》(变更)通则新增•灭菌用生物指示剂指导原则(新增)•生物指示剂耐受性检查法指导原则(新增)•细菌DNA特征序列鉴定法(新增)一、《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菌毒种,系指直接用于制造和检定生物制品的细菌、支原体、立克次体或病毒等•生产和检定用菌毒种,来源途径应合法,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微生物检测用菌来源:CMCC:中国医学细菌保藏管理中心CICC: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ATCC:美国微生物菌株保藏中心•生物制品生产用菌毒种应采用种子批系统
每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均应按各论要求保管、检定和使用
•菌毒种的传代及检定实验室应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
•各生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菌毒种施行统一管理
•保管菌毒种应有严格的登记制度,建立详细的总账及分类账
收到菌毒种后应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学名、株名、历史、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冻干日期和数量
在保管过程中,凡传代、冻干及分发,记录均应清晰,可追溯,并定期核对库存数量
•收到菌毒种后一般应及时进行检定
用培养基保存的菌种应立即检定生产用菌毒种应按各论要求进行检定销毁四类菌毒种须经单位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