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现代租赁网及其微信公众平台》首次发布日期:2024 年 07 月 05 日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其中占有、使用、收益为用益物权,由所有权人设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在承租人承诺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租赁物用益物权设立给承租人。一旦承租人违约,其用益物权缺失了基础,自然就失去了法力效力,因此才有解除合同,让用益物权回归出租人。这才有“出租人既有债权同时还拥有租赁物的处分权”的优势。 《合同法》248 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笔者以为,文中的“可以…也可以”是“与逻辑”关系:租赁公司对承租人即可以追索债权,也可以追索物权,才有融资租赁独有的服务优势。正因如此,物权保护下的债权让出租人放弃了对承租人信用的过度要求,成为中小企业投融资的主渠道。 为了保护出租人出资做租赁的权益。一旦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但不能解除债权。收回租赁物进行处分就是为了要弥补债权上的损失。 假如根据“或逻辑”的独选一的逻辑关系解释融资租赁,出租人要么选择物权处分物件,要么放弃物权只选择追索债权。这完全是抵押贷款的逻辑。不是融资租赁的逻辑。根据这个逻辑,所有权可轻易放弃,融资租赁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抵押权贷款就可以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实际上通过贷款渠道融资,对于没有资产的中小微来说真是难于上青天。因此不能用“或逻辑”来解释融资租赁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在融资租赁法制建设还是一片空白的年代,在尚无《物权法》、《合同法》的基础上,在业界强烈的呼吁下,最高法院于 1996 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准司法解释。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其行为无效,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因承租人的无效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这条款“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就体现了既有债权又有物权的“与逻辑”的关系。 根据当时的司法惯例,在承租人严重违约时,出租人收回用益物权(或设立用益物权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同时还追究债权。收回租赁物处分后,超出债权部分的款项须退给承租人。不足部分可继续向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