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现代租赁网及其微信公众平台》首次发布日期:2024 年 07 月 05 日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其中占有、使用、收益为用益物权,由所有权人设立
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在承租人承诺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租赁物用益物权设立给承租人
一旦承租人违约,其用益物权缺失了基础,自然就失去了法力效力,因此才有解除合同,让用益物权回归出租人
这才有“出租人既有债权同时还拥有租赁物的处分权”的优势
《合同法》248 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笔者以为,文中的“可以…也可以”是“与逻辑”关系:租赁公司对承租人即可以追索债权,也可以追索物权,才有融资租赁独有的服务优势
正因如此,物权保护下的债权让出租人放弃了对承租人信用的过度要求,成为中小企业投融资的主渠道
为了保护出租人出资做租赁的权益
一旦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但不能解除债权
收回租赁物进行处分就是为了要弥补债权上的损失
假如根据“或逻辑”的独选一的逻辑关系解释融资租赁,出租人要么选择物权处分物件,要么放弃物权只选择追索债权
这完全是抵押贷款的逻辑
不是融资租赁的逻辑
根据这个逻辑,所有权可轻易放弃,融资租赁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因为抵押权贷款就可以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
实际上通过贷款渠道融资,对于没有资产的中小微来说真是难于上青天
因此不能用“或逻辑”来解释融资租赁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在融资租赁法制建设还是一片空白的年代,在尚无《物权法》、《合同法》的基础上,在业界强烈的呼吁下,最高法院于 1996 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准司法解释
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进行抵押、转让、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