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民市 2017 年新农合补偿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参合农民受益水平,确保基金安全,有效发挥其补偿、 控费和服务行为监管作用, 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卫生事业科学发展,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编报总体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筹资标准2017 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水平由2016 年的每人每年 560 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40 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180 元,各级财政补助460 元
二、补偿办法年度内参合农民享有门诊统筹、住院统筹、计划内分娩补助与大病保险补助等补偿待遇和就医保障
(一)门诊补偿参合患者在新民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实行垫付报销,门诊医药费本年度结余不结转下年,累计计入基金总额统筹使用
2 1、普通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封顶线 150 元/ 人/ 年,补偿比例 60%
定点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每人每次10 元,新农合补偿 8元
对乡镇卫生院门诊统筹实行总额预付制,本年度月预付总额150万元
考核拨付办法: 对全市乡镇卫生院门诊医药费按实际垫付额补偿,当总额预付指标有剩余时,对大于等于次均费用20%和小于等于次均费用 20%之间的卫生院按剩余指标再核量计算补偿;当出现月垫付额大于月预付总额时,按实际垫付额拨付
在定点村卫生室就医,按 80%比例报销,封顶线20 元/ 人/ 年,不允许跨村就医
门诊医药费以家庭为单位共同使用
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胡台新城医院、新民市中医院、 新民市第二人民医院可以使用普通门诊医疗费,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能获得普通门诊补偿
患者行体外冲击波碎石术、狂犬疫苗注射可使用普通门诊医疗费进行补偿
2、特、慢病门诊补偿由合管中心发放的红色封皮的《合作医疗证》只限门诊慢病患者使用,不需要年检
(1)经新民市人民医院鉴定符合特、慢病资格的参合农民,持由合管中心下发的红色封皮《合作医疗证》,可以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